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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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01供稿: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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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财务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在线博彩平台》《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23年3月6日

附 件

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 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2023年最佳在线博彩平台推荐》(财政部令第 108 号) 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 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 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 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 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 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项目库,严格项目的论证、 评审、入库、出库和退库;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 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

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 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部,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 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部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一般应当具有经济类、管理类专业背景,具有 3 年以上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收支规模、资产规模、财务部门职责要求, 科学合理确定财务人员编制,按照岗位需求和专业需要配足配齐 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 道德。

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财 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保障财务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 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 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 定项目、再定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 申请预算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按优先顺序出库。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 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任务,建立本学校储备项目库,在单 位内部完成评审论证和审批程序后,纳入学校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补充、清理、 调整和完善,当年未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可滚动纳入次年项目库。

第十二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未纳入省级财政教育项 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 目库中遴选。

第四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循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政策,参考以前 年度预算执行和结转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 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持续推进零基预算和滚动预算编制。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独立编制年 度预算。“一上”是指学校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 上报主管部门;“一下”是指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和修改意见; “二上”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和修改意见,修改完善预算建 议方案,形成预算草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二 下”是指主管部门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批复。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 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 由 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

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新增支出的,由学校统筹年初预算、 上年结转和原有账户存量资金解决, 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 的应当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程序。

未列入预算以及未履行预算追加程序的经费不得支出。

第十八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是改进学校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 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 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学校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学校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学校按照有关规 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 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 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 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征收、资金和票据管理,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 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 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根据政 府会计准则及时确认,不得长期挂账;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 减、免税政策,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学校正 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 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 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 配比。

(三) 对附属学校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学校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学校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项目 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办事业,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切实保障基本支出和重 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支 出决策程序,明确支出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审 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 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定预算 执行进度, 达到规定的序时进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 购制度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审核,确保票据来 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 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经济事项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缜密论 证, 必要时应当进行专业咨询。

学校应当于每年年初按省教育厅要求报送本年度重大经济事 项计划清单和上年度重大经济事项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学校 20 万元(含) 以上的单笔大额项目支出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 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 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 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 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 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 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 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 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 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 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 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 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 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 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对账要求和规范,落实“双签” 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 门审批。

学校应当加强和完善存货管理,做好材料、燃料、低值易耗 品等出入库登记和备查账簿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学校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 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 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校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 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 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 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 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 应缴款项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负债管理,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 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一) 对于借入款项,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

(二) 对于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 时结转为收入。

(三) 对于往来款项中的应付款、暂存款,应当及时组织清 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学校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 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四) 对于应缴款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等 非税收入,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对于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按时缴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 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和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本 付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学校应当编制专项债券相关年度收 支预算及还本付息计划,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防范政府专项 债券兑付风险。

第十一章 成本管理

第五十六条 成本是指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 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 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五十七条 成本管理是学校内部治理工具和绩效测度工 具,应当包括成本规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 报告、绩效评价等系列管理活动。

第五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 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 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学校成本等,并 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数据进 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 本核算的需要。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 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 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 反映学校成本核算情况。

第十二章 绩效管理

第六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学校全面预算管理中集成 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 结果应用融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全过程, 以提高预算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六十三条 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学校全面预算管理的所 有收支。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办法,运用科学合 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依法依规 公开,并自觉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 管理原则,强化预算执行部门支出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实行绩效问责。

第六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资源配置、预算安排、规 划调整、 管理改进等建立实质性挂钩,体现激励导向。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

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清算方案对学校的 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 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 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九条 财务清算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批准 后, 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学校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四章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 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于每一预算年度结束,依法依规编制 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并按规定程序 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 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 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预算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 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 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 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编制财务报表前, 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 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财务分析,编制决算分析报告和 财务分析报告并加以运用。决算分析重点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 效益和机构人员情况等进行分析;财务分析重点对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 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 等方面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整改工作,及时上报整改 情况。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强化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各自职责权限 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 的职责,组织监督本学校的财务活动,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并对本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总责;财务分 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本学校的财务活动;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 本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违法违规 办理会计事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 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内部控制 建设领导小组。围绕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 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业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 级授权”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业 务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控制环节、关键风险点与相关责任。按照 权责一致、有效制衡原则,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 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 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估。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在批复后 20 日 内通过学校网站依法依规公开, 同时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除外。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奖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订;财 务负责人变动调整;对外投资合作, 兴办经济实体;大型建设项 目、大额资产购置、大额举债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教 育厅报备。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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